怀化、通道两地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透露出的司法腐败
2019-09-26 21:04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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冤假错案给当事人以及整个家庭造成的损害已经无法弥补。

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(2003)通民二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,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2013年3月7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作出(2013)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,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;2013年10月25日该院作出(2013)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。李成山、吴家胜均不服,分别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李成山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,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2014年7月17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14)怀中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。吴家胜不服,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该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(2015)湘高法民申终字第173号民事裁定,指令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。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(2015)怀中民再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,撤销(2014)怀中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和(2013)通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,发回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。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(2016)湘1230民初142号民事判决。李成山不服,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2017年3月6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16)湘12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。李成山不服,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该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(2017)湘民申第3241号民事裁定,驳回李成山的再审申请。

每一个日日夜夜,每一个点点滴滴,每一次被拒绝时的无奈与沮丧,都深深地铭记在我的脑海里。在整个案件的推进过程中,无论发生了什么,我都没有退却、没有放弃,我一直在努力,几年如一日,始终坚持,终获成功!

当我一次又一次提起沉重的笔杆欲诉五年的冤屈冤情时,不由得使我痛哭流涕,甚至想悬梁自尽一走了之,但我不想给我妻儿留下冤屈的244032.41元债务,不想愧对党培养30多年的老党员历程,不想愧对自己曾经当过十多年通道县法院刑二庭庭长、审判监督庭庭长/科级干部的光辉历史。我坚信,“基层有腐败,上级有青天”,怀化市中院,通道县法院司法腐败种种事实,希望上级重锤出击,严惩这些贪污腐败之徒,还我们怀化地区,通道县一个碧水蓝天的晴空……

试问:通道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(2003)通民二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有没有法律效应?“一案能不能多次再审?”这种知法违法,犯法违背司法原则程序,该不该追究通道县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和责任?我一个3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国家干部,该不该享受这不公正的待遇?通道县法院审委会滥用审判职权裁定撤销该院正确调解书,强令一案再审,置2003年03号生效法律文书于不顾,破坏司法公信力,严重违法违纪的“小虎苍蝇”该不该重拳出击,沉重打击呢?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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